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0-12-11 16:52 来源: 人民公安报 【打印】 【下载】
    分享到:
  • 人民公安报11月30日电 记者陈栩然、实习记者郭凯报道:记者从公安部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加强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据介绍,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颁授的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原件,目前已被收藏入中国警察博物馆,摆放在大厅醒目位置。

    《规定》分为总则、警旗的式样和规格、警旗的授予和请领、警旗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同时附有警旗旗面式样和警旗的制法2个附录。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规定》明确,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据了解,《规定》目前仍处在试行阶段,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结合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