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方在全市开展户口核对工作 10类人员请主动找户籍警登记

    发布日期: 2020-06-16 09:58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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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局获悉,从6月至9月底,为配合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安机关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口核对工作。通过此次工作,将全面调查核对我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含港澳台)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资料,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完备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人口资料全面翔实,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户口核对的主要是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一致;是否有未登记人员和未注销人员;人户是否一致等。核对主要通过社区民警电话随访的方式开展。

    武汉警方提示市民:在此次户口核对工作中,市民应主动配合,有下列情况的,请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家中小孩出生后应及时登记户口

    小孩出生后一个月内,可自愿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请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受疫情影响,居民持有《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的,应尽快办理落户

    疫情期间,居民持有《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将不受证件有效期限制,请尽快到拟落户地的户籍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学生、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中登记户口的人员,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户口登记在学生、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中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等信息,接到工作人员电话核对时,应积极配合并完成信息核对。

    集体户中的人员,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在本市有自有房屋的,可将户口迁移至自有房屋所在地址上;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的,可将户籍迁往配偶户口上;在外地长期工作生活居住的,建议将户口迁往常住地落户。

    ——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可及时变更、更正

    发现户口簿上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兵役状况、宗教信仰、服务处所等项目与实际不一致的,可持相关证明件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变更、更正。

    ——死亡人员、参军入伍人员户籍未注销的,家属应尽快注销当事人户籍

    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逝者家属应凭《死亡医学(推断)书》、死者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注销死者户籍。经社区民警调查后,确认人已死亡但户籍未注销的,逝者家属应配合出具相关死亡证明或情况说明,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

    参军入伍未注销户籍的,家属应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相关证明,以及当事人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注销当事人户籍。

    ——年满16周岁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应尽快办理

    凡是年满16岁未办理身份证或未到派出所采集录入照片的居民,请于9月10日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并采集录入照片。

    ——加入外国国籍或出国定居人员应及时注销户籍

    加入外国国籍或出国定居需要注销本市户口的居民,应主动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然后持国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外地在汉居民和商铺、企业自助申报登记

    外地在汉居民可通过微信扫描“门户牌二维码”自助申报流动人口登记,无“门户牌二维码”的可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登记。商铺、企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自助扫码登记,同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上门集体申报。

    ——无户口人员可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依规登记

    无户口人员请本人或抚养人(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社区民警开展调查后,视调查情况依规登记户口。

    ——凡有重复户籍、虚假户籍人员请立即到公安机关处理

    凡持有重复户籍、虚假户籍的居民,请立即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重复户籍、虚假户籍注销手续。凡是9月1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重复户籍、虚假户籍并积极纠错的,予以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

    警方表示,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支持、配合此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普查信息。请市民放心,所登记的信息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会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