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须知

一、区域划分

    武汉市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禁养区。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二)重点管理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为重点管理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长江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三)一般管理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农村地区,经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员会,下同)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长江新区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市政府最新通告为准,可通过武汉市城管委官网、各区政府通告专栏查询最新划定边界。


二、办证须知

    武汉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免疫费用。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发放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及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旅客携带入境的犬只,应当提供狂犬病免疫证明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等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

(四)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导盲犬、助残犬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残疾或者病患证明、犬只参加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专职驯养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五)包含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和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

(六)包含犬只饲养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七)狂犬病免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证流程

(一)关注“平安武汉”微信公众号,选择“办事办证”模块中的“养犬服务”栏目,选择“我要办证年检”填写注册信息和预约登记信息,并提交申请。

(二)养犬办证申请通过后,会在微信上收到预约办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信息,请在预约的时间前往预约办证点办理犬证。

(三)办证点工作人员将实地复核免疫证明情况,并上传标准照片、注射芯片后,完成犬证办理。


四、养犬管理服务费

    依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我市养犬办证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文明养犬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不得在住所外饲养;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实行圈养,不得放养;

(三)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本人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乘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

(二)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

(三)进入电梯、楼道等密闭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二)对社会开放的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场馆、餐饮场所、食品商店、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设有明显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商场、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携犬进入公安机关划定的犬只临时禁入区域。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的,不受前两款规定限制,但应当出示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