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组织、落实公安普法工作。

(二)研究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分析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和对策建议。

(三)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要求,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情况。

(四)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防范、侦察,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重大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涉外案件和区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五)依法实施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特种行业、危爆物品管理,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指导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建设,负责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依法实施户口、居民身份证和实有人口管理,负责户口和人口的登记、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到我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和发展规划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十)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公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和违法行为矫治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精神病管治院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之外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和发牌发证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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