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0883003/2021-47116 发文单位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 〔十四届〕第四十五号 主题分类 公安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有 效 性 有效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6-16 00:00 来源: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打印】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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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五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已由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汉、法治武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以更加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不断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全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治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新局面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为依法治国、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健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建强市、区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全面落实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公安主打、行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应当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围,细化考评方案,严格考评要求,加强考评结果运用。

    (五)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完善情况通报、“黄红牌”警示、挂牌问责等机制,定期对全市打击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强化督导问责。

    (六)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严肃查处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重点人员管控、相关行业监管等过程中出现的不履行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坚持依法严打,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七)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快速核查打击处理机制。围绕“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的要求,开展全链条打击。依法及时冻结涉案问题账户,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定期组织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清查,对违法犯罪窝点发现一处、端掉一处。积极推进国际执法合作,依法打击跨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

    (八)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依法打击收购、贩卖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团伙及其犯罪网络,依法惩治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名适用、证据标准等,统一办案工作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注重源头治理,压紧压实金融、通信、互联网领域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十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精准高效的技术拦截反制系统,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先发现、事中阻断能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动,依法及时封停封堵涉嫌诈骗电话、短信、网址,优化被骗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

    (十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将安全风险防控摆到与企业发展同等重要位置,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特别是营业网点员工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经营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在加强企业内部信息交流共享的同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突出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十三)金融、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通讯工具开户的监管,着力解决银行卡、手机卡“实名不实人”问题。

    (十四)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生态治理,及时发现、依法快速处置涉嫌诈骗的网络账号及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五、落实群防群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发生

    (十五)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提高警惕,防止落入诈骗陷阱或者受骗参与网络黑灰产业。

    征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协作,依法及时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相关黑灰产业的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寄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邮政、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教育和帮扶,促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十六)各区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综治中心及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的作用,紧盯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大力开展“无诈社区”创建活动。

    六、加大法治宣传,营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七)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全覆盖。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纳入全市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十九)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反电信网络诈骗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发布诈骗警情通报。在涉电信网络诈骗警情高发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强警示教育,形成强大社会震慑效应,营造“不敢骗、不能骗”的环境和氛围。

    (二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党员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广泛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上门宣传,尤其要加大对老年人、学生等群体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监督与法治保障。畅通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渠道,切实发挥好人大代表督促、支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