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中申报义务人指哪些?
发布日期: 2021-12-22 14:18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为申报义务人:
(一)在自购(建)房屋、亲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员,房主为申报义务人;
(二)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为申报义务人;
(四)在学校、培训机构宿舍居住的人员,学校、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五)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招(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为申报义务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