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中申报义务人指哪些?

    发布日期: 2021-12-22 14:18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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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为申报义务人: 

    (一)在自购(建)房屋、亲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员,房主为申报义务人; 

    (二)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为申报义务人; 

    (四)在学校、培训机构宿舍居住的人员,学校、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五)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招(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为申报义务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