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房屋出租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日期: 2021-12-22 14:19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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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在受理委托租赁之前,应当要求出租人提供出租屋登记凭证(样式附后)或者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予以记录。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