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22 14:21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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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为学生或者培训人员提供住宿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按照《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或者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而出租房屋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未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承租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抽查或者登记实有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