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拾万元财物据为己有 民警成功劝其归还

    发布日期: 2024-05-21 15:09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通讯员刘海 张航)“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若捡到贵重物品拒不归还,不仅会受良心谴责,更将面临法律严惩。”5 月12 日,在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钢花村街派出所内,民警辅警耐心地向不愿交出所拾贵重财物的房某进行思想工作,直至其全部交出。

    事情源于5 月 8 日,李先生(化名)就餐时将背包遗忘在餐馆对门树下,随后房某(化名)路过此地,见背包无人看管便以为是路人掉落,遂拾取离开。李先生发现背包丢失后立即拨打 110 报警,值班辅警杨晨通过调取现场视频发现,房某将背包拎至餐馆侧面草丛处,扔掉部分物品后又背走。随后,辅警李腾飞前往该地,为李先生找回被丢弃物品,而李先生称包内还有一部手机、三千元现金及一块价值一万多元的手表。朱承志、李腾飞继续查看视频监控,发现房某曾在青山某单位咨询事务,借助到访人员登记信息成功联系上房某。

    房某来到派出所后,对民警调查十分抵触。民警胡焰明反复做其思想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希望她能认识到行为后果。经一番劝说,房某仅交还了手机与三千元现金。当民警指出尚有价值万元手表未归还,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告知《刑法》明确规定拾到他人遗失大额财物拒不归还涉嫌犯罪后,胡焰明的坚持与耐心最终促使房某决定交还价值一万多的手表。随后,房某主动回家取来手表交予钢花所民警,民警即刻通知李先生到所领取遗失财物。李先生领回财物后,对民警辅警辛勤工作表示感谢,称十分感激警方努力帮其找回遗失财物,民警辅警的耐心令他印象深刻。

    民警提醒:拒绝归还他人遗失物,会构成侵权。拾得人拒不交还他人遗失物,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将他人的遗失物品非法占为己有,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