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〇〇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