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社区公共户”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解决我市已批准入户或符合落户条件,因在汉无稳定住房、无落户地等人员的落户问题,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设立“社区公共户”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直接在该通知留言栏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
武汉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2日
关于设立“社区公共户”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5〕8号)精神,为大学毕业生落户和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落户人员提供便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共户”是指已批准入户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因无稳定住房、特殊家庭矛盾等原因,在本市无处落户,将户口落在公安机关指定地址的落户政策。
第三条 按照“一街(乡、镇)一户,一户一号,集中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社区公共户”,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由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落户“社区公共户”的人员,每年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一年内未申报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予以“冻结”。
第四条 “社区公共户”由公安派出所选择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的标准地址设立,“一街多所”和无街道隶属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可选择辖区某一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的标准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由派出所向分局人口管理大队申报,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立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在武汉市就(创)业落户条件的(含毕业超过2年),户口不在武汉市或滞留在学校集体户、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含私房、公租房、廉租房),单位无集体户户口的;
(二)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含私房、公租房、廉租房),单位无集体户户口的;
(三)武汉市户籍人员,因房屋出售或拆迁、家庭矛盾、刑释解教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落户的;
(四)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无法正常落户的。
已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的,不予办理“社区公共户”落户手续。
第六条 拟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已拆迁(出售)房屋所在地、亲友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第七条 拟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无落户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社区警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
(二)审核。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签批同意入户或不同意入户的决定。
(三)办理。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申请人,持《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到已核准“社区公共户”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窗口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社区公共户”的日常管理。
(一)“社区公共户”按照集体户管理模式,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公安派出所指定一名街道治保干部,担任“社区公共户”户管员,负责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社区公共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公共户”户主由首位办理落户的人员担任,户主迁出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或自动顺延,公安派出所负责集中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发放《居民户口簿》。
(二)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窗口民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为“社区公共户”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社区民警为人口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入户调查、信息采集、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社区民警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分局人口管理大队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意见。
(三)对“社区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表》“记事”栏内记载“社区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四)“社区公共户”人员每年应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信息。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公共户”进行清理,发现“社区公共户”登记人员在汉已有居住地的,应及时通知其迁出户口。经通知,三个月内仍不迁出或一年内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依规采取户口“冻结”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根据年度人口总体控制规模及相关户口政策予以办理。
第十条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原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水上之间的“社区公共户”可按规定相互迁移;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及原汉南区域之间的“社区公共户”可按规定相互迁移。
附则:
社区公共户办理须知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本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购买了商品房的,应按规定迁出“社区公共户”,迁往房屋所在地;申请人户口迁移后,其新生婴儿应随父(母),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或房屋所在地。
2、相关证明
(1)单位无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
(2)租(借)住私房、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主书面证明;
(3)房屋已出售、拆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已办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应提供相关入户证明材料,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6)原房屋出售或已拆迁的武汉市户籍人员,有随迁家属的,应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存在家庭矛盾应提供《离婚证》及相关情况证明(需社区民警审核签字确认);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落户的,应提供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毕业超过2年的,应提供就业合同和缴纳一年社会保险(需五险齐全)的证明;
(10)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落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入户地社区警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
2、社区民警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核批准;
3、符合“社区公共户”落户条件(一)、(二)的,申请人持《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到实际居住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符合“社区公共户”落户条件(三)、(四)的,申请人持《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表》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窗口申请办理。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入户或不同意入户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