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1.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一是《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二是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贯彻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总体方案在政府规范性文件上的具体体现;三是本市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春节期间禁改限工作的一项具体行政措施。
2.《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通告》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4.春节期间哪些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0年2月13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14日(正月初一)晚12时;2月15日(正月初二)至2月28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从2月15日(正月初二)至2月28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禁止燃放。
5、《通告》规定春节期间哪些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较去年有何变化?
答: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今年与去年不同之处:鉴于去年江南三区插花地调整行政区划时,原属洪山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建设乡有13个行政村划到青山区管辖,结合青山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这13个行政村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仍按照原洪山区的管理模式不变。为此,在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中增加了青山区,但具体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6、限放期间哪些地点或区域仍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7、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8、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党政机关驻地;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7、是否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
答:不可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8、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答: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武汉市《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5至15日的行政拘留。
9、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答: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武汉市《规定》,对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违法从事零售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违法从事批发经营的,可以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处5至15日的拘留。
10、春节期间何时何地可以买烟花爆竹?
根据《通告》规定,我市将于2010年2月1日开始由市供销社组织向各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月28日向广大市民零售。市民届时可以到领取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零售网点购买质量有保证、燃放安全的烟花爆竹。
11、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如何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的规定,有权劝阻,并可通过来电、来信(包括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市或区燃放办举报,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将为举报人严守秘密。对举报查实的,将由有关部门《武汉市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市燃放办:85397898,13317178116(全天24小时);电子邮箱:yanhuaban@sina.com.cn。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江岸区燃放办:82738626江汉区燃放办:85481667
硚口区燃放办:83426405汉阳区燃放办:84468441
武昌区燃放办:88936286青山区燃放办:68385732
洪山区燃放办:87678369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放办:84897117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燃放办:67880056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燃放办:86787760
12、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将如何奖励?
答::《武汉市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凡经举报查处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且有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1000元;查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厂点,且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每起奖励2000元;凡经举报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案件,且有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中,查获烟花爆竹20箱以下,每起奖励100元;查获烟花爆竹20箱至40箱的,每起奖励300元;查获烟花爆竹40箱以上的,每起奖励500元;凡经举报查处违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且有关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其中,查获烟花爆竹50箱以下,每起奖励200元;查获烟花爆竹50-100箱的,每起奖励500元;查获烟花爆竹100-200箱的,每起奖励1000元;查获烟花爆竹200箱以上的,每起奖励2000元;凡举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且有关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每起奖励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