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8-24 00:00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为保障道路通行的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口,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三)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服从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
        二、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高速公路、快速路主线道路、过江桥梁及隧道、其它城市高架路(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除外)及车行隧道。其中长江大桥允许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内推行。需过江的电动自行车,可采取轮渡方式过江。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