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4-28 00:00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270号市政府令颁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又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现就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领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给我市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挑战。一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能不断拓展、担负的任务不断加重。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面临的考验不断增多、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但是,同繁重艰巨的任务相比,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公安职能作用和战斗力发挥的瓶颈问题,在此情况下,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就成为缓解警力不足的现实选择。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各主要警种和基层一线单位使用了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从事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等诸多问题,影响了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均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一)是推动实现法治中国、法治公安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公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前,警务辅助人员能否依法规范管理、依法正确履职,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法律层面建立制度,通过“依法管理、依法使用”,确保这支队伍真正发挥警务辅助作用。
        (二)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实际行动。由于警务辅助人员在法律上缺乏角色定位,其工作职责、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公众对他们工作认可度不高,存在质疑。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也通过建议、提案等多种形式,呼吁加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定出台从严管理监督的制度办法。鉴此,出台《办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更多地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建设正规化警务辅助队伍的需要。实践证明,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管好用好这支力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警力不足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受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等问题影响,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偏弱、工作效率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仅靠公安机关严格管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必须依靠党和政府,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齐抓共管,解决实际问题,推进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打造一支“党委政府信任、人民群众满意、素质能力过硬”的公安警务辅助队伍。
        三、如何界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提出用人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和性质,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类。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职、保障与监督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要从源头上依法管理,加强监督和约束,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激发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潜能,增强队伍的内生动力。即:管理上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六、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只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开展。《办法》专门对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避免产生主观上对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行警务活动”就是参与所有公安工作的认识。
        一是结合公安实际,区分警种和部门,确定文职辅警辅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助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辅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上述工作均不涉及警察强制权行使、不影响公民人身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二是立足现行法律框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和警械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禁区”逐一列举。
        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规范的着装管理,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上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层级晋升等制度。日常管理上,不断强化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八、警务辅助人员有哪些保障激励机制?
        (一)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明确将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在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执行警务活动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补助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补助机制,对评定为烈士、因公(工)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家属和因工伤残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适当补助,抚恤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三)拓宽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一是依法签订合同。依据聘用方式,分别由公安机关、服务提供机构与被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逐步建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制度,延伸职业发展空间;三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推荐担任社区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