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戴头盔
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25 15:05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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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1 | 张少华 | 429004********5756 | 2023年4月19日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拟作出合并罚款1250元的处罚。 |
2 | 魏文新 | 422429********1051 | 2023年6月24日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拟作出合并罚款1250元的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