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戴头盔
    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25 15:05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打印】 【下载】

  • 序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内容
    1张少华429004********57562023年4月19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拟作出合并罚款1250元的处罚。
    2魏文新422429********10512023年6月24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拟作出合并罚款12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