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25 15:12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打印】 【下载】

  • 序号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1 杨纯超 420101********1115 2023年8月29日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 李德明 420101********0519 2023年5月31日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3 邱龙 422202********2434 2023年10月8日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4 裴子环 421083********5645 2023年3月3日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