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办理户籍类业务时,要求的自有房屋是指哪些?
发布日期: 2023-01-19 10:00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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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