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种情况可申请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发布日期: 2023-03-01 10:50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在本地无自有房屋,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1.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大学生落户政策且户口不在武汉市或滞留在学校集体户、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在武汉无自有房屋,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时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3.武汉市户籍人员,因房屋出售或拆迁需迁出原户籍地,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因离婚需迁出,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4.户籍已注销,拟恢复户口人员,原户籍地或安置地不具备落家庭户、集体户条件,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原籍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5.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

    6.无户口人员需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

    7.已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现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现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至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