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190158号建议的回复
郑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人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管理力度》收悉,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交管部门一直十分重视行人、电动自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截至目前,共现场处罚行人、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39.89万起,同比上升126%,日均查处交通违法近3000余起。
一、推进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今年以来,共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高潮日活动13次。一是落实电动车秩序整治八条措施,依托全市41个一类岗、桥隧整治岗、机动巡逻岗等日常管理岗位,对行人随意横穿、闯红灯、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违禁通行、带篷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追究责任。对电动自行车违禁通行、非法营运、违法载人、逆行、加装遮阳伞、顶棚、行驶中使用电话及行人闯红灯、随意穿行、翻越护栏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教育整治。二是各区交通大队突出整治重点,成立由各区交通大队领导牵头的整治领导小组,对辖区重点道路实行承包管理,结合“三车”通行秩序乱点,成立流动整治组,每天组织2名民警、3名协警,配齐取证设备,重点对“三车”非法营运进行打击。同时,对电动自行车运营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从事人员的信息,积极协调区残联、街道、社区人员上门宣讲政策,做好劝说工作,争取主动放弃。三是重点加强商圈、公交站、地铁站、大型市场等区域的值守,确保电动自行车聚集、营运乱象不反弹。采取警便结合、前岗取证后岗处理等措施,及时准确取证,严格规范执法,对电动自行车非法运营的,一律按上限处罚,无驾驶证的一律拘留。对中心城区的桥梁、隧道进行重点守控,坚决控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桥进隧。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律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理;对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单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员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警民联手强化电动自行车共管共治。早晚高峰时段,在全市重点路口设立固定管控岗,落实民警、协管员、市容监督员、志愿者等力量,严格巡察,形成警民共管、协同共治的交通治理格局。市文明办按照每个路口8名志愿者的标准,落实全市100个重点路口文明交通志愿者,完善执勤装备、开展岗前培训、明确管理内容和执勤要求,引导行人文明安全过马路。以规范外卖、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为突破口,督促置换合标电动自行车,建立交通安全培训制度,对配送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推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建立警企共治机制。组织快递外卖等配送企业人员参与电动自行车违章整治活动,对配送员在骑行中使用手机、不按道行驶、在机动车道乱窜乱行的严格处罚教育。定期向各快递、外卖企业抄送配送员交通违法行为,由企业落实暂停接单、停工培训、考试、纳入黑名单等措施。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充分利用“武汉交警”双微平台、网络直播、广播、地铁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以案说法”等方式不断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在《长江日报》、《武汉晚报》和《楚天都市报》开设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周集中宣传,发布“外卖电动车整治行动开始 骑手被处罚三次 停止骑车送货一年”、“12名礼让行人的司机收到礼物 190起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受罚”、“受教育、涨知识、武汉交警首次拦截不礼让斑马线的驾驶员”等系列报道,分别被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主流网媒转载160余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特此回复。
武汉市公安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