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135号提案的答复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20220135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公安机关尽快建立涉企犯罪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不断规范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优化办案方式,严把受理立案审查关、侦查措施审核关、风险隐患评估关,最大程度减少案件侦办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一、关于尽快制定和发布关于我市公安机关对涉企犯罪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建议
2020年8月23日,我局制定《关于服务疫后经济复苏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公[2020]89号),明确要求,“准确适用强制措施,规范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优化办案方式,严把受理立案审查关、侦查措施审核关、风险隐患评估关,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时处置涉案财物,最大程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和正常经营。严格把握执法界限,规范涉案财物管理,防止超期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2021年1月30日,我局制定《关于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武公[2021]1号)。一是准确把握执法办案尺度。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新类型案件,依法不再追究已过追诉时效的涉企案件。准确界定企业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对为生产自救偶有轻微不法行为的企业,可依法引导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行政、民事手段予以调整。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等有关规定,严禁趋利性、单方面跨区域执法。二是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依法予以羁押,在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可依法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行为以维持企业运转。对已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可根据案件发展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三是依法慎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符合解除条件的,要立即解除并及时返还。
二、关于有效运用涉企犯罪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案件侦办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建议
一是不断优化涉企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对涉企疑难复杂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案前初查和立案侦查后,适时与检法机关主动沟通,联系召开协调会议,建立长效办案配合机制,做到罪与非罪判断准确、此罪与彼罪定性准确、执法办案思路准确、法律法规适用,undefined意见方向准确等“五个准确”,把握好执法的时机、力度和方法,努力实现“企业损失最小化、追赃挽损最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增强巩固产权保护意识,确保在涉企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不断降低强制措施对正常经营影响。明确要求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已被采取羁押性措施的企业负责人,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允许其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对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应当为企业预留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一般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
三是强力推进涉优化营商环境案件移送工作。为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活动,2021年5月起,对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经济犯罪案件,均严格按照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涉优化营商环境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案卷上进行醒目标注,并对于是否属于对新领域、新行业、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可能对市场主体投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进行逐案甄别,积极研究,确保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特此回复。
武汉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