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1-07-04 00:00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有犯罪行为尚未依法受到追究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主动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投案自首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由于客观原因,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

        四、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市民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六、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将给予物质奖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为其保密,并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凡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案受理电话:110

     

     

                                  武汉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