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7-25 16:24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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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1 | 施威 | 420114********0711 | 2023年1月7日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2 | 姚以广 | 420121********0715 | 2023年1月29日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