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 与使用管理规范》修订情况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18 08:55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进一步加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以下称院校单位)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02438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修订出台了《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武公规〔20242号,以下称简称《规范》)。现对《规范》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规范》的背景

    2018124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联合印发《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武公规〔20181号,以下简称原《规范》),对加强我市院校单位实验用小剂量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实施5年以来,全市369家院校单位的3000余个实验室、储存室实现安全无事故。

    原《规范》于2024112日到期,为确保工作连续性,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原《规范》启动修订程序。修订主要内容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等上位法作出相应调整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修订。经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后,修订后的《规范》有效期5年(至202947日)。

    二、修订《规范》的必要性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对相关情况备案、报告的主体机关予以明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有所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从储存场所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作了规范调整,原《规范》必须同步进行调整,对我市院校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进行进一步规范,十分必要。

    三、修订《规范》的依据

    结合我市院校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要求进行修订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1.4  储存场所分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按照场所封闭形式和化学品重量划分为以下四类:

    a) 封闭式储存场所: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

    b) 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用墙体或栅栏围护,有屋顶,墙体或栅栏与屋顶间不封闭的储存场地;

    c) 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用栅栏围护,没有屋顶的储存场地;

    d) 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

    2.5  防护区域和部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列为防护区域和部位:

    a) 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和出入口;

    b) 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和通风口;

    c) 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物品堆放区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区域;

    d) 小剂量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和存放部位;

    e) 保卫值班室;

    f) 安防监控中心。

    3.6  人力防范要求

    6.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

    6.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保管员,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6.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的设置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6.4  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培训后上岗:

    a) 年龄1860周岁之间;

    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强制戒毒、刑事处罚的记录;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5  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保卫值班室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 h值守。值守人员每2h对储存场所进行巡查,巡查时应携带自卫器具。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保持24 h畅通。

    四、《规范》修订内容

    原《规范》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法律法规引用范围。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为《规范》第一条所依据法律法规;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所依据标准。

    (二)明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概念。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将《规范》第五条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界定修改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三)对标储存总量。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规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单个储存室或储存柜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总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

    (四)明确了信息报送对象。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将《规范》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中报送信息对象明确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五)删除已废止行政处罚。《规范》第二十一条删除了已废止收容教养。

    (六)统一重量单位用语。将《规范》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总量重量单位,统一修改为公斤

    (七)修改了流向信息录入的系统。将《规范》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流向信息录入系统修改为武汉市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八)消除了语言歧义。对存在语言歧义的第十八条进行了消除,修改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张贴上墙

    (九)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期限。《规范》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实施日期为202448日,有效期5年。同时,注明了原《规范》失效之日起至本《规范》施行之日期间,我市院校单位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适用原规范。

    五、《规范》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规范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专题培训、书面告知、现场会等形式,使院校单位了解《规范》修订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三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规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的相关工作,保证院校单位依法执行和落实到位。

    、《规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规范》自20244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